近日,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儒韵法声·媒体行”活动走进微山县人民法院,推介“法润微湖”司法品牌。


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新闻媒体记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3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沉浸式”感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被告人张某江于2023年3月购买昭阳街道某村村民马某某等人出售的191株杨树,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经资产价格评估,被告人张某江滥伐林木立木米蓄积78.1855立方米,造成的碳汇功能损失约为91.52吨,碳汇损失价值约为8831.68元;造成的水土流失量约为0.323t/a,损失价值约为952.85元,合计造成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为9784.5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78.18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江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碳汇功能损失和水土流失损失费等生态环境损失费,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于2025年4月1日前在微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种植海棠树42株。
“法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创新性地引导被告人补种复绿弥补碳汇损失,不仅体现了法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立场,更彰显了对生态修复与‘双碳目标’实现的深度关注。”微山县人大代表张明旁听庭审后表示。
下一步,微山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贯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采用“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多元修复方式,为南四湖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司法保护动能,切实助力山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关在峰 田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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